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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和您的描述,我理解你说的自动化智能存储设备不属于房产,不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来讲,利息支出不构成开发成本,而是作为期间费用(财务费用)处理。该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上述利息支出,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一般规定,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不必因此纳税调整。
公司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经营地址需要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若不一致可能会涉及的处罚为:
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实务中发票开具的地址一般是指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地址,即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具体规定应填写经营地址还是注册地址,所以当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样时,各地执行时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以所属税局要求为准。
提醒: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会存在风险,建议及时做处理。
在上述业务中,需要明确贵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协议中权利义务的划分。尽管货物没有实际到贵公司工厂,但是如果贵公司能够实际控制货物,那么应当按照购进货物和再销售处理,相应的原始凭证则包括贵公司与上游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与下游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
税收方面的风险主要在增值税方面,上游公司需要将发票开具给贵公司,贵公司再给下游客户开具发票,以保证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
首先结论是只要是留抵税款满足条件就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采购业务和收到补贴应该按两项业务看待,购车业务就是需要支付25万的购车款,所以取得发票也是25万,进项也可以抵扣。第二项业务就是收到补贴款,这个补贴款与企业取得收入和数量无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这么理解,车款对应的增值税肯定就是可以抵扣的了,形成留抵就可以退税。
是的,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宣费,按照在本期可以扣除的金额,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本期亏损的话,就是增大了亏损金额了。
印花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依应税凭证征收、核定征收。
一、依应税凭证征收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果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这个没有争议。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比如,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您就不能自己列公式了,得依照税务机关公式计算才行。
这样没有问题,没有违反“三流一致”。表扬您一句:您这才是代付款项且未违反“三流一致”的标准操作。
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
可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打个比方:当地与这位员工相同技能人员,社会劳务价格每人每天100元。那么,请您补充一下,这位员工确实在B企业做了8天劳务吗?
一、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二、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