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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如果是国际运输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不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等,请提前和主管税务局沟通。国内运输部分,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部分,可以参考下中国和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看看协定里对于所得税在哪缴纳是否有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团体意外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不在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之内,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目前没有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了,以前政策已经到期了。
个人理解,产能指标属于一项权益,你取得的发票应该是按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资产开具的吧,所以我认为应该计入无形资产或者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然后按指标使用情况逐期摊销。
你好,CEO是管理人员,如果他有参与研发项目,没有工时或其他资料支撑他在研发项目中投入的时间,去做研发费用,然后加计扣除风险是比较大的。即使放入了研发费用也要注意区分可以加计扣除和不可以加计扣除的部分。
不计入加计扣除的话,在税上风险是比较小的,只要审计认可该调整即可。除了工时表,还有其他能支撑CEO参与了项目的资料也可以,如项目的立项资料、项目的会议记录等。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实不相瞒,我第一次听说“利是封”这个词语。
简单来讲,如果单纯的宣传品,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比如路边塞给行人的广告纸),那就是一项单纯的费用,不需要视同销售。
反之,如果本身存在一定的商业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那就要视同销售了。
一、出租不动产,无论住房还是非住房,适用5%征收率(即使5%减按1.5%,那也是5%的范围,反正不是3%),因此不适用3%征收率项目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个政策适用“(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今年仍然执行。
三、如果您是“其他个人”:
(一)年租金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二)月租金20万,不免。
你对这张发票的疑虑是在哪里呢?如果确实提供了拉设围栏的建筑安装服务,开票税目就是没问题的,数量和单位,如果是按拉设延长米计算价格,也就是可以的。另外对方开具免税的发票,是不是因为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呢?是的话,也没问题。建筑服务在备注栏也写了相关事项也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