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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职工薪酬。
一、按照描述情形,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不构成应税所得,应以不含税金额计算。
二、这属于外部劳务,无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直接确认“管理费用”即可,即您的会计分录是正确的。
平时售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支出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业务成本
理解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比较合适,物业公司主营是物业服务,转售水电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更符合实际。
在满足跨年且预收情形下,这俩个方法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所以哪种对企业更有利就采用哪一种。
你这里说的水电费指的是租入房产的水电费吗,如果是,不能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如果是研发过程用的水电可以加计扣除。
房租和物业费也不能加计扣除。
差价是怎么形成的?是高于购买价向业主出售吗?如果是这样应该按转售处理,确认收入结转采购成本。
选择雇员,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用工的一种,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不交其他社会保险。
你说的把税补了,说的是所得税?23年汇算是做的22年度汇算,如果有22年收入漏记,你是做了会计差错调整把收入计入了22年吗?你说的把税补了,是怎么补的?
需要缴纳房产税,由企业按房屋原值进行缴纳。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个税虽然没有取得租赁所得,但有可能被认为价格偏低不合理被核定征收。
没理解您的固定资产借出是什么概念,资产的权属属于谁呢?固定资产是由哪一方核算呢?如果资产原本就是您公司的,对方只是借出使用,这个资产本身应该在你公司账面,涉及不到归还的问题啊,如果资产在对方账上核算,那就是对方的资产,应该归还的是资金,而不是把资产给你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上面文件规定,股权激励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因此,企业所得税层面,尚未行权的股权激励,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组成部分税前扣除,也不能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当然,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在高新企业认定环节,无需考虑“税前扣除”这个因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