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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是“推广”服务吧?若如此,可按“广告宣传服务”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如果“个人”独立以自己的“劳动”(推广)来赚取这个报酬,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个人”进行“推广”这项服务的经营活动,有收入、有成本费用等,那就是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您参考:
1、计提应缴经营所得个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投资者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实际缴纳经营所得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收回投资者的个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投资者
4、或者从可分配利润中抵减个税税款:
①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②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投资者
银行存款
另外,若是企业实际承担了应由经营者个人承担的经营所得个税,账上建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制造业出口应适用免抵退税政策,账务处理如下:
1.出口货物免税,也即货物出口销售时,无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出口货物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即企业购进原材料,无论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还是用于生产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3.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账务上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外销产品的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计算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两者之差,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5.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退税率
3. 免抵税额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表示外销对应的进项税额抵顶完内销应纳税额之后,还需要纳税,即免抵退税额全部用来抵顶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了,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表示外销对应的进项税额抵顶了一部分内销环节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当期期末留抵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表示企业内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足够将应纳税额抵顶完,外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用到,则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如果确实支付资金购买的该资产,可以计入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
依据:
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事实上,按照您的描述,并未违背真实原则:既然“2022年5月入职”,且“年底才补的立项书”,这就符合逻辑了。您留存备查资料,能够准确反映上述时间点即可。况且,“项目周期为2022年2月-2023年12月”,则张三是2022年5月入职后加入,亦非不可。个人感觉并无不妥,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上面说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乃是“1+1=3”的问题,您可自行检查一下,看看哪儿填写错了。
第二个问题:乃是一个提示,就是说取得了政府补助,和您确认一下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第三个问题:也是一个提示,就是请您再看看,填得对不对。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第 18 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明确,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 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
由此可见,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
很明显,这属于错票,不能用以计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能用。
通常情形下,如果销售方就是一个“发票贩子”,进行虚假开票,然后卖出去获利,自然也不会申报纳税;这种情形下,其虚开的发票自然不能用了。
但如您所述,工会委员会通常不会搞这种买卖发票的勾当;大概率就是对方交不起税而走逃失联,只要您当年确实购入相关货物,那这个发票是可以用的。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文件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我认为还是可以的。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超经营范围”,本身并不影响“据实开票”。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一、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问: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留言时间:2021年07月01日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以上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注:如果只是就临时性发生的业务开票,而不是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在开票系统增项即可,而不必增加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持续性发生的业务,则需要增加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该项目。)
应当填写“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