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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二、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必须申报并且实际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才能依法抵扣。
可以的,这个是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的。
六税两费的适用范围包含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如果个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另外小微企业也可以适用该政策,所以一般纳税人必须是小微企业才能适用,而个独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不可能是小微企业,所以是没法适用该政策的。
按照您的描述,实际生产成本科目有余额,但是已经没有对应的在产品了是吧?如果严格来讲,应该现在确认一下,目前生产成本科目核算的金额对应的产品是什么时间转到产成品或废品的,然后对应那个时期,调整该期间的损益。如果没有办法确认是对应那个期间的产品,金额又不是很大的话,我认为在本期结转到当期损益处理也可以。但如果金额较大,还是建议尽量去还原业务,否则税前扣除可能有障碍。
向农民处购买,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可以凭收购发票的金额按9%计算进项税额,直接销售仍然属于农产品,税率是9%。
经纪代理服务 税率3% 目前是免税的。
兼用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可以全额扣除的只限于购买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已经租用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其他的都是需要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做转出处理的。所以你说的长期待摊费用如果不是租用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比例计算的。
这个没有太大变化。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等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这样一个逻辑:首先把征税区域内房屋作为一般征税对象,然后将不需要征税的列举式排除。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上所述,既然“客户购买后已经办理完房产证”,应当就不属于上述特殊列举事项了。至于科目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上述费用,若取得公司抬头发票,能够证明确实属于公司必要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计算公式
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二、征税起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征税截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