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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九问: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开具的以你公司为抬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除不得抵扣的情形外,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日本公司进口货物采用DDP贸易方式.若贵公司为进口货物单位,贵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除用于不得抵扣范围外,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予以抵扣。
抱歉,您上传的附件无法看清,是什么事项开具的票据呢?麻烦您上传清晰的图片以便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结合现金流看是支付给员工个人还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来分别按工资薪酬税前扣除还是按劳务费税前扣除的。
一、受托研发,那是给人家干活;简单来讲,那是人家在研发。这部分费用需要单独出来。这是您公司提供(研发)劳务活动的相应成本,不是您公司的研发费用。
二、若无法确定能否最终形成无形资产,则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先按费用化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既然您问这个问题,估计您是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否则,只能简易计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只有营改增前就取得的房产,才有资格选择简易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我们举例来看:一般纳税人甲公司,2012年买了一幢写字楼,比如说十层吧。2022年5月,甲公司把这个一层租出去,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符合上面文件规定。
2022年6月,甲公司又把二层租出去,这回他选择一般计税了,也没有违反文件规定啊。本来上面文件就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您是总公司把房屋租给分公司吗?那当然是给分公司开具发票啊。
总之吧,发票应当据实开具,与业务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放款时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如果你公司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小规模纳税人目前3%的增值税项目是免税的,所以如果你说的是生产企业产生的销售收入,如果是3%的销售收入,是免增值税的。
如果是因为董事相关事项报销的车票费用可以作为董事会费扣除,比如参加董事会的车票。但如果不是因为董事的相关事项,也未在子公司任职,不能在子公司报销车票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情形属于间接投资,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设备及环境都要达到特定要求进行验证”,并且“整个执行期限较长”,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