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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可以开具,根据双方对于使用电量的确认单据等证明实际发生的资料就可以。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1.A企业转出环节的税务处理A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若不属于免税或退税范围,其转出时应按正常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即使货物后续由B企业用于免抵退产品加工,A企业仍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免税申报。这是因为A企业的业务性质和适用政策独立于B企业,其销售行为需遵循自身适用的税收规定。
2.B企业保税货物的处理B企业接收A企业转出的货物作为保税货物,后续加工出口时可享受免抵退政策。但B企业的保税资格和免抵退政策是基于自身加工贸易业务和海关监管流程,与A企业的转出申报无关。B企业需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和免抵退税申报,确保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税收政策规定。
3.A企业转出时不能免税申报,需按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B企业作为转入方,需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和后续免抵退税申报,两者税务处理相互独立。
个人股东或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没有什么太具体的要求。在会计上只需要做到依据会计法按公允价值核算就可以。在税收上只需要做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就可以。
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仅限土地使用权出资。)
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仅限土地使用权出资。)
税收优惠是肯定有的。相关的优惠有很多,例如财税【2015】41号文件、财税【2016】101号文件、财税【2014】116号文件,因为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我无法一一列举。
我理解是需要备案的。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增值税方面,若此项固定资产购入时没有抵扣,则可作免税申报;若已抵扣,则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另外,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外国员工使用护照等有效证件,通过12306官网/APP或第三方渠道购票,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如国际信用卡、支付宝等)。
需要外国员工本人登录其12306账户,在行程结束后自行下载电子发票。公司的电子税务局不会自动接收这些票据。
获取的是与国内员工一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样可用于财务报销和进项税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6.商务辅助服务。(注: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协助”完全发生于境外,则属于免税业务;否则不能免税。
对方被认定为虚开,对你方如何认定,需要根据提供资料具体进行判断,如果业务真实,有收发货记录,有付款记录,有合同协议等证据证明,不会认定你方取得虚开发票,但发票已经认定虚开,增值税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不会涉及滞纳金及罚款。
对于这个情况,关键在于能够证明确实属于“不小心”。若非主观故意,可以执行三年(税款十万元以下)或者五年(税款十万元之上)追征期限;而若属于故意为之,则属于偷税行为,即不受追征期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