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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时比起生产企业,不要涉及一个原出口货物对应对的进项抵扣问题。
【政策1】根据出口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政策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外贸企业账务处理:
采购时因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注: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购进原材料可按规定抵扣进项,不需要此步骤)
借:库存商品-出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税务申报】该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单独设账核算,在9月15日前作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不得申报为当期进项税额,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6-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中,不得与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混淆。
出口时
(1)确认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外商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2)确认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贷:库存商品-出口
内销时(1)冲减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外商(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红字)
(2)确认内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国内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转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冲减原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红字)
贷:库存商品-出口(红字)
(4)原出口商品转成内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内销
贷:库存商品-出口
(5)确认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转内销
贷:库存商品-内销
(7)通过税局在办好转内销手续,原未抵扣的进项转成可以抵扣的进项(注: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不需要此步骤)
(8)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
一、参考河南省税务局12366相关答复(2020-11-20):
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如为滞纳金,则不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相关规定: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212。谢谢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说的这个投资,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符合退税条件可办理退税。如果是生产企业,需要符合视同自产条件,才能办理退税。出口后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退的是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对于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存在新旧准则转换的问题,有三种方法:
一是按会计差错,直接追溯调整。
二是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计算租赁负债,但按照视同租赁开始日即使用新准则来确认使用权资产。
三是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计算租赁负债并按同等金额确认使用权资产。
在实务中,一般会采用第三种方法,比较简便,无需对前期做任何调整。此时,需要计算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在上述交易中,由于按季度支付,按三年递增,因此,需要先按季度计算剩余32个季度的租金,然后根据贵公司确定的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将上述租金折现到2022年1月1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在资产负债表日: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第一问回答:查站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规定弥补亏损。只要未弥补的亏损还在期限内(一般是五年,特殊情况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二问回答:1.确认应补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三问回答: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4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进行纳税调整。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4.第44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一、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法定使用权人(即一号公司)缴纳,与其自用还是出租没有关系。税额等于土地面积乘以单位税额。没有也不可能有专门针对这个的税收优惠。
二、土地本身,不是房产税征税对象。
既然独立核算,自然也会存在利润。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利润需要并入总公司。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没有看明白您的提问是站在哪一方角度。但总的选择就是:谁提供服务由谁来开票和结算,同样谁接受服务就应该开成谁的抬头。如果合同是建设公司母公司与对方签订,但真实提供建筑服务时可以签订三方协议或内部授权由内部子公司或分公司来提供服务并开票结算。
其实,对销售方来讲,把握两点是最重要的:
一、确定能不能收回款项。当然,税务职责范围不在此处。
二、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