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项收益,构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填写的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是包含增值税款的。
根据你的描述,实际是以股权做了担保,但从外在形式表现看就是发生了两次股权转让行为,有股权转让行为的需要按财产转移书据计算印花税。
如果你是计入职工福利费用,那么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可以按工资薪酬税前全额扣除。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加计抵减金额,是在企业当期一般计税办法有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时才进行抵减,它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是一个概念的。
另外本期进进项税额和前期留底税额合在一起都是属于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先后顺序。
所以如果本期有销项,先要减本期进项和上期留抵的合计金额,如果销项小于可以抵扣的进项,形成的就是期末留抵,待下期继续抵扣。如果销项大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就可以去抵减加计抵减金额,加计抵减金额以本期需要缴纳的税金为限,如果本期需要缴纳的税金小于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本期最多可以抵减的就是应该缴纳的税金,加计抵减金额未抵减的部分,可以抵减以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
一、账务处理方面,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参考“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相关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同时明确,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1.可以的。
2.根据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算的社保基数,高就往高调,低就往低调。
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税法层面,“婆婆”不作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因此,若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则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是的,对于大多数地方,单位缴费基数还都包含“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兼职”的工资,但有的地方已经剔除,比如黑龙江,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