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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不用缴纳增值税,实际销售才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合同,要么分别开,即使合并签订,也最好叫上外包方一起来签,因为毕竟“酒店餐饮这块他们是外包给别人的”。至于发票,应当由实际提供服务一方来开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私人所谓“提成”,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但是,严格来讲,这可能不太合法的。
二、如果公司付款,自然应当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入账;否则就算是给老板个人分红了,那要扣缴20%个人所得税的。
需要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按照价款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不明白您的意思呢?“行政补助的工会经费”,这是什么?
以上不交印花税。
印花税法对于合同并未给出定义,则应执行其他法律规定;其他法律中,级次最高的相关法律,就是《民法典》。
而在《民法典》中,“第九章 买卖合同”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分别独立的。也就是说,购买水电气,不属于《买卖合同》。
而印花税法采取正列举征收,并未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纳入征税范围。
其实,如果直接告诉您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往往会有误会,所以我要直接举例来讲:
比如说,您的工资,合同约定10000元,然后发工资时,扣了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1000元,扣了个人所得税300元;然后实际到手8700元。但您说实发工资8700元呢(难道还有1300元没发?)还是10000元呢?
当然,回到这个问题,这个基数就是10000元。
这个业务本身,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体工商户”乃是从事经营活动,对应“经营所得”,本身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相关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这儿扣缴范围,恰好不包括“经营所得”。
但是呢,您这儿有一点瑕疵,就是“收到个体工商户的发票,付款给法人”,违反“三流一致”要求了。最好让对方(公司)出个证明,说明是对方公司要求您这样付的,这就构成民法上的“债权转移”, 这您公司就有个合理理由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认为,上述做法是合规的。
关于物业费、取暖费部分,并未违反“三流一致”原则,其实就是“代收代付”而已。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者皆可。也就是说,分着开或者合着开,都是可以的。其实,这就是一次“红字”操作,只是有两个原因而已。您可想见,一张发票可以开具两种货物或者服务,这种情况理应可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比如契税税率3%,您实际缴纳了1.8万契税。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101.8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应交税费-契税 1.8万
借:应交税费-契税 1.8万
贷:银行存款 1.8万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