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开车出差产生费用报销,不需要缴纳个税,属于正常公司支出,只是个人先垫付,进行报销而已。
与任职受雇关系形成的补贴性质的收入一般都应该缴纳个税,明确不缴纳个税的包含差旅费补贴和误餐补助。
您好,
问题1公司评标:
在公司评标中,关注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专业性和能力:评审员会关注公司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资质,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完成项目。
2. 项目管理:评审员会关注公司的项目管理流程、工具和方法。他们会查看公司在以往的项目中是如何组织、计划、监控和控制整个过程。
3. 财务稳定性:评审员会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现金流状况,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项目。
4. 外部合作伙伴:如果需要与其他公司或组织合作完成项目,评审员会考虑公司与这些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5. 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评审员也会关注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等方面,以确保其符合客户要求。
当然,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不同行业和不同客户可能对这些方面的重视程度略有不同。
问题2采购合同审核:
采购合同审核属于公司内部控制中的一部分,其关注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条款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公司政策、法规和规定,并确保不会对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潜在风险。
2. 供应商审核:确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对其进行充分调查,包括评估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声誉和交货能力等。
3. 合同审批流程:确保采购合同审批流程符合公司的层级授权制度,避免因未经适当批准而产生的潜在风险。
4. 合同备案管理:确保采购合同备案工作得到妥善处理,以便日后进行跟踪检查和业务分析等工作。
5. 采购支付审批流程:确保付款申请得到适当的核准,并且支付金额与采购合同金额相符,防范欺诈行为。
6.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采购合同审核过程中的控制效果,并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对于采购合同审核这一环节需要高度重视,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长期良性发展。
如果分公司单独核算,产生业务和非总分公司是一样的,只是如果不进行资金收付,挂往来款核算就可以。
这需要看您的具体情况,这张发票的事项是您的一项成本费用类支出还是购买资产的支出?按权责发生制属于22年还是23年?是否在22年已经入账?这些需要您明确告知一下。
这种事肯定没有绝对标准,只能据实而论。比如说,您公司规模比较大,那成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就要与您公司一块算;而若成立子公司,且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就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了——但是,如果您公司累计亏损金额很大,则还是作为分公司并在您公司这儿更好。给您举这个例子,就是和您说这么个道理。
应当取得发票,否则无法抵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照您的描述,虽有“劳务”之名,但就税务处理而言,显然“员工在公司上班”、“发放工资”这是最关键的;这种情形,只要具有任职、受雇的实质,在公司“坐班”,与公司其他人员共同工作(从事非独立劳动),实质上税务处理仍为“工资”,不需要发票。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申报所得税时,也是按抵消时候的收入进行申报的,不会存在按各自主体营业收入作为基数进行申报的情况啊。
合并抵消,是个会计术语。计税时,按照税法口径确定的纳税主体,则此主体的营业收入,即为其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之一)。
先举个例子吧:您去商场买一件衣服,花了1000元钱,这1000元就是衣服款;至于老板说进货花多少、房租多少、水电费多少、装修费多少、雇人多少钱,他在给衣服定价的时候,当然会考虑这个因素,但这是卖方的成本,与买方无关——买方所支付的,只是衣服款(卖方只把衣服卖给买方,并未把进货成本、房租水电费、装修费、人员工资转让给买方)。
也就是说,这个业务并不复杂,就是公司把厂房、设备(此二者需要区分)出租给“其他公司”;至于装修费、支付的租金等,只是出租方(二房东)为取得转租(也叫出租)收入而发生的转租成本而已。
总结一下:按“动产(设备)租赁、不动产(厂房)租赁”开票、计税。
可能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比如说吧:您花1000元,买回来一套设备(所谓价值多少,只是个说法而已)。然后,这个设备是自己卖掉,还是卖给厂家?
关于农产品抵扣,有这么三种情况: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农业企业或者农业生产者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如您所述,既然乃是“商户”销售牛皮,则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行;而上述情形又属于“免税”,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买方是不能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