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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把业务具体情况描述一下吧。
财税[2015]72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上述规定,派遣人员是计入用工单位的,所以工资总额和人数都应该在用工单位统计。
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就可以了。然后会计处理借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麻烦您详细描述一下具体情况吧,比如这块地是谁的?谁来施工?等等。
按照您的描述,“库存商品比较零散,品类比较繁杂”,显然,各品种毛利率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毛利率法未必可靠、准确。最好还是从根源着手,规范管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没有听过这种说法,折扣销售需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只要可以合理解释,并没有折扣金额的限制,而且根据你的描述,是真实业务,留存必要备查资料,正常开票就好,即使被风险提示能够证明和解释就可以了。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本公告所说的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是依据上述规定的,也就是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属于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所以是不能开具发票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按照您的措辞、描述,个人猜测,其实上述“代缴电费”与“技术服务”,并不是一项销售行为,只是一个客户两项业务而已。
若如此,自然不能依照混合销售,一并开具技术服务发票。退一步讲,即使属于混合销售,也是从主营而计税、开票。显然,“服务费是300万,但电费3000万”,混着开也是一并开具电费,而不是技术服务。
一、交易在A、B之间完成,且甲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并未增加。因此甲公司并未产生印花税应税业务。但是,A、B产生了印花税缴纳义务。
二、显然,此问不能基于第一问。单论这个问题,“六税二费”文件明确,叠加享受;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前提您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不知道您说的小微企业,是不是指的这个。)
三、六税二费”减半并叠加享受,这个政策自2019年就开始了。(当然,2022年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总之,这个应税业务,适用2021年政策。显然,如果2021年本不符合,拖到2022年符合了,那就是相当于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反而得利,对于那些按照规定时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来讲,反而不公平了。)
四、如果不能享受,建议及时补缴;会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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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这类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的二手设备时,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3%,减按2%计算。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是由于按国家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形,发生再次销售时,可以采用3%减按2%的政策,你所说的情况,是采购时可以抵扣,但你取得普票无法抵扣,这样是不能简易计税的,适用税率13%。
2、如果将这类二手设备进行拆解,将拆机后的零配件向客户出售,也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3%,减按2%计算,属于销售货物,税率也是13%。
制造费用分摊有以下五种方法,生产工人工时比率法;生产工人工资比率法;机器工时比率法;年度计划分配率法;直接成本比率法。
一、生产工人工资比率法。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工人工资比率可以很容易得到,但要求生产产品之间的劳动力交叉情况较少,或几乎没有劳资交叉情况。为了解决劳动力交叉的情况,有的公司往往实行劳资买卖关系,且劳资买卖可以通过考勤机来完成。操作方法如下:假定A产品工人是3个,每个人的工资为1200元,B产品工人是4个,每人的工资是1100元,每月以40小时计算,A产品满勤为120小时,B产品为160小时。根据劳资买卖关系,A产品向B产品购买了70小时,B产品向A产品够吗了40小时。则计算A和B的工资比率。先计算出每个工人的工时工资,在进行买卖交换。然后重新汇总,就可计算出个各个产品的工资比率。
这种方法适用于中小公司,公司人力资源不是很丰富,生产产品不是很多,且公司没有设置生产统计的企业用,还可以不用考虑产品价值。其核算成本很低。
二、生产工人工时比率法。该方法以生产工人所耗用的工时为基准,对制造费用进行分摊。这种办法适用于生产统计完善(能准确统计工人生产该产品的工时)和生产产品的市场价值相差不大的情况。
例如某公司生产A、B两种产品,公司有生产统计基础良好,能准确统计工人生产产品的工时。A,B两种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相差不大,则可以选用此法。
三、机器工时比率法。其条件和一差不多,都要求有人统计机器使用时间,这种方法适用于产品的制造几乎只由机器完成,而人只是作为守候性质存在的企业,自动化程度高的企业可以采用此法。
四、直接成本比率法。这种方法是利用直接成本的比率来分摊制造费用。这种方法的科学性不是很好,一般不常用
五、年度计划分配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展企业预算,能基本可靠的获得产品市场价值的企业。通过市场价值与会计成本(扣除制造费用)之间的关系,利用产品成本=直接成本+制造费用*分配率的公式进行计算。该分配率按照产品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摊。这种方法,将制造费用和产品价值结合,有利于反映产品的成本配比关系,高价值产品承担高制造费用,低价值产品承担低制造费用。这对于准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有一定好处。如果某种产品,将其分摊的制造费用+直接产本都小于零,说明没有任何市场价值可言,完全可以放弃生产这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