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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您合同约定垫付专家费的本意只是作为往来,不作为你的收入和成本列支对吧,但如果根据你的描述垫付时取得了专家给你公司开具的发票,这就不满足垫付的性质了,垫付应该是由专家直接向甲方开具发票,你们只是资金上向专家先行垫付,之后将发票转交甲方并取得甲方支付的垫付款项。如果发票开给你公司,就属于你公司的成本费用了,然后你向甲方收费需要将该部分金额合并到你提供的服务中收取,并一并确认你公司的收入。但这样又与合同不符了,所以你要么修改合同,要么改变你取得发票的方式。如果确实是垫付,合同内容不需要修改,但发票必须改变为专家给甲方开票。
涉及个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及附加、但增值税是否征收还需要看具体转让专利的性质。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转让专利权是否免征增值税需要根据专利类别具体分析:
1、外观设计专利:
转让外环设计专利不属于技术范畴,不能免征增值税,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转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且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得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按“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不满足条件的,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税法并没有签订框架合同下发票如何开具的具体固定,但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开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只要你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就是正确的,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金额,但你开具的金额就是真实发生的,就没有问题。
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90天的,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且由中国境内支付部分缴纳个税,2月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不需要申报个税。非居民纳税人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一、公司给职工搭建车棚,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作为职工福利。
二、公司内路面维修硬化,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构筑物)。
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关于明细科目,可以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并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其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事宜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合伙人共同确定的,所以如果合同人协商一致可以100%分配。
一家子公司的员工兼职两个公司,对于员工来讲任职受雇其中一家,所以他的工资薪酬只能由其中一家发放,社保也只能由该公司缴纳。所以如果这样,你不需要由另一家公司负担费用,也就没啥了。但如果需要另一家负担费用的话,是不能直接在没有任职受雇关系的公司列支的,否则就会存在风险了,这个应属于公司与公司之间提供了服务,即使无偿也需要视同销售的。
您2021年4月就成了公司,现在不能属于筹建期了,所以发生的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不是按开办费填列的,直接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您首先确定一下2013年未交的税款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征管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满足52条的前俩个原因即由于你计算错误导致的,或者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你可以不再缴纳税款,但如果不是这俩个原因,需要缴纳,并且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欠税金额,有不同意见,但税务总局曾答疑表示就应该按日加收,没有上限,这点还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为妥。
以下是税务总局的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回复意见(2012年08月22日):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房产税是根据房屋原值计算缴纳的,只有房产还在,还继续使用就应该缴纳房产税,和以及提足折旧无关。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贵公司购进小汽车,无法划分用于免税和应税业务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于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小汽车在处置时如何缴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财税2009年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里只规定了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但是没有明确部分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售问题。个人认为,应当按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不符合9号文的“未抵扣”的规定。具体政策执行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
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酬性质,计入职工福利费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