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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正是如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即: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项目(5%征收率项目不适用)实际适用政策
(一)1月1日至3月31日,1%;
(二)4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员工家属探亲路费和住宿费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所得税并入福利费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
企业给员工报销的家属探亲路费和住宿费,应当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买进口车无特殊情况无退税规定。如果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作出相关规定,对于多缴的增值税,只能退还多缴的税款,是不能抵扣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对少缴税款除补税外,还可计征滞纳金,而对多缴税款,只能退还多缴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规定:(一)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返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二)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按您的描述,母子公司之间也没有约定和支付利息,就是属于无偿拆借行为,如果你们属于集团公司,那么增值税上可以适用财税(2019)20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已将该政策延期到2023年年末),关于集团公司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的规定,不存在增值税纳税风险。但从所得税角度,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您可以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一下沟通。
增量留底退税是指连续6个月每个月增量留底税额都要大于0,也就是每月都有留抵,并且都大于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您举得例子不满足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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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从挂牌公司取得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可以的,因为您约定的明确是叫违约金,违约金委托方来讲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只需要开具收据给你方就可以的。你方可以根据违约条款和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c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况不在可以不就地分摊缴纳所得税的范围内,应该分摊就地预缴。
1、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属于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9%。静态公司作为对外运营市场主体,应当按全额确认收入。
2、静态公司支付给合作方的停车费的性质需要根据设立静态公司时的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来确定。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那么这部分停车费应当作为股息红利,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只是合营的形式,目前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合营成果分配的处理,建议由合营参与方开具发票给静态公司,同样适用不动产租赁的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