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涉及增值税(5%)、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房产税(12%)、土地使用税(占地面积乘以单位税额)、印花税(千分之一)、个人所得税(20%)。
应当进行两步处理:
一、子公司据实进行账务处理。
二、合并财务报表,内部交易事项抵消。
这倒并不禁止。不过既然这样的话,理论上这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只能签订劳务协议了。如果这样,那向其支付劳务费,就应当拿发票来入账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施工队分包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开票时应选择建筑服务税目,至于星号后具体内容写施工费,劳务费等都是可以的。施工队如果是自然人名义提供服务,也属于经营所得,不需要你方代扣个税。
你说的情形属于按税法规定应该纳税调整,属于税会差异,只需要纳税申报表调整即可,不需要做会计调整。
需要根据情况判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如果你说的公司构成关联企业,除了上述规定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能扣除外,还受到债资比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一是可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
(2)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若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受比例限制。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相关文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如果工作室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核算纳税。私营独资或私营合伙企业,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也适用经营所得。
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账务处理实行向总公司报账制的,通常不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
答:依据增值税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增值税。
服务的发生地是在境内,虽然服务的支付方在境外,但其是在境内消费该项服务的,不属于跨境行为,应该不属于39号文规定的不能做加计抵减的行为,具体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能否适用加计抵减。
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属于转售电,也就是你从电力公司购电后,向使用电的单位或个人享受其中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只要按真实交易业务申报纳税就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存在税收风险,转售电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目前1%。
财务上,购入电计入成本费用,转售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成本费用,如果加价建议做收入处理更合适!
物流辅助服务不属于运输服务,属于现代服务,没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运输服务要求填写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