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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我们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只是45万元之内免征,那就不用另出一个文件了;原先那个文件就能实现这个目标啊。
新文件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这个文件没有销售额限制。
二、但是,这个文件的范围,仅限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
不能。
所谓“退回分红”,也就是说,回到“没有分红的状态”;然而,即使这个红没有分,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
请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非常简单,无论分了(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还是没分(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都构成“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依法纳税。
至于“先分后税”中的“分”字,不是“分配给合伙人”的意思,而是把“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给合伙人“分开”(比如俩人,一人一半;十个人,就是一人一成,总之,分开一个数来,无论是拿走)。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里如果不能退还发票,可以请对方出具有效证明,也就是发票用于了办理产权证无法退回的说明。
以下《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对“对方有效证明”的掌握口径仅供参考: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四、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账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账凭证。
根据预缴表的填写说明是填写上年的各项指标数值的。
依据: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 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 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 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是的,但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在预缴金额栏填写数字后就不需要补缴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3%免税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建筑服务异地不需要预缴了。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建筑服务异地还需要预缴的,这个政策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按照征管法,税款征收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所以,企业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的税款。
因此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个体户也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所以建议您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到底采用的是哪种征收方式。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异地不动产做增值税预缴时不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原因在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首先要明确的是您和哪一家公司发生了业务,就需要给哪个公司开票,虽然合同是和A 公司签署,但实际如果业务是和B公司发生,那么应该给B 公司开票的,合同是业务的一项重要证明,但如果签了合同但没有实际履行,这个合同也就无效了,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但其实履行了,那么即使没有合同,也应该按真实业务来开票。所以你要确定的就是和谁做了业务就开票给谁。即使AB 是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关系,但从增值税上都是独立纳税人,不能给没发生业务的公司开票,那就是虚开了。
2、与C公司分公司签订合同,和第一个问题一样,还是和谁发生业务发票开给谁,C公司和他的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如果需要看具体是和谁发生的业务来决定开票给谁。
3. 与D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发票能开给D公司,因为项目部不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可以开给 D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