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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属于会议费。
可以参考一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也就是说,如果“尚未实缴”,但母公司能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仍应合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生产企业代料加工(我理解就是外发加工的意思)和纯外购成品,出口后想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根据财税2012年39号文件的附件4要求,申请视同自产退税。可视同自产退税的,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不可以视同自产退税的,可申请增值税免税,但对应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作转出。
在三种形式都能够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出口成本是没有差异的;但如果代料加工和纯外购成品出口无法视同资产退税,由于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需要转入到成本,其出口成本将会远高于退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也就是说,对于不可区分进项税额,按照销售额比例分摊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土地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直接借记无形资产。退税的时候冲减无形资产。
如果之前对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没有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而是进入了税金及附加,那么现在退还就冲减税金及附加科目即可。还有一点,您之前计入税金及附加其实减少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了所得税了,现在冲减会增加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
一、设备价格部分,属于销售货物,这没有问题。
二、安装部分,这是属于建筑服务,而且必须与销售货物部分分开。
既然属于建筑服务,理应预缴增值税;文件上面您已经看到了。
如上所述,硬件、软件测试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承揽合同》。
根据《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
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先给您打个比方吧。您开了个饭店,当然,餐饮服务增值税税率6%;但是呢,您要买设备等,这些13%,您还买了食材,这些9%的进项税率。我想说的是,这您觉得正常吧。是的,这是正常的。您的情况,实质上是一个道理。
也就是说:
一、不用担心税率问题,只要业务真实即可。
二、您给人家开什么发票,不必纠结于进项税率,关键还是根据实际业务而开。
对,按照扣除前来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您说得对,就是看主营业务收入,也就是主营销售额。也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当然,如果经营范围与事实不符,其实是有必要修改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需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董监高责任险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职责时,因行为不当或工作疏忽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给公司和个人带来的损失。保障范围一般包括法律费用、和解金及判决金等。
所以这个不是属于董监高的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