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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于实收款项,按照所有设备及仪器之市场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这样开票、入账最为合理准确(显然,所赠设备、仪器,不可能毫无价值);即使开票时同时体现原价及折让、赠送情形,会计确认也应以公允分摊为妥。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果支出确实已经发生,老板同意,自然可以入账。但其确实与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至于老板拿走产品用于推广,可计入销售费用,但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个事情,我举例子来讲吧。比如,原本人力资源费10000元,扣下500元餐费,实际支付9500元。那么,处理方式有二:
一、双方互相提供服务,分别给对方开具相应发票。
二、视为派人方因用人方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而给予折让,因此可由派人方直接给用人方开具折让后金额(9500元)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您之前收取保证金,三个月后退回,意味之前三个月是免费试开,并没有真正购买。之后签订合同分期收款,以合同约定的后期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利息税前列支一方面受债资比限制,也就是2倍以内的借款对应利息可以扣除,也就是对应200万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同时还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这个是比较实际借款利息和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息标准,也就是您实际利率如果不超过金额机构贷款利率就可以扣除,而不是比较利息总额。
综上:比如你实际借款利率12%,金融机构利率也是12% ,那么最多可以扣24万,但您如果实际利率是5%,金融机构利率是12%,你可以扣除就是实际发生利率计算的金额10万(200万*5%)
用于员工的部分计入福利费,用于日常接待客户的计入办公费。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所以您说的俩种情况都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
可以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了税收滞纳金以外的其他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滞纳金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建议您和主管税局再确认一下。
一、个人所得税
您应当在实际发放时(2月)扣下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申报期内(3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工会经费
上述年终奖,构成2022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因而并入工会经费计费基数。至于具体缴纳期限,则各地有所不同,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这儿,我需要说明两点:
一、“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这是个长期政策,还在执行。
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35870.40”,这个数字您可能提供得不准。即使西部地区,年平均工资也不可能还不到1万8吧。
我打破您的标题来回复:
一、关于“报表计入主营成本的支出不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说法”,虽然貌似不合理,但其实确实如此。
何为“主营业务成本”,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比如销售商品,就是商品本身的成本。
那么,“研发费用”如何核算呢?或者直接转入“管理费用”(费用化研发),或者转入“无形资产”(资本化研发),然后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显然,“研发费用”与“主营业务成本”是无法交集的。
二、关于这个“版权金”,如果确实属于“研发活动开展的必要条件”,可作为“无形资产摊销”这一项填列。就是说,您支付这个钱,管多长时间,就在这个时间内摊销。
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明确,资金账簿印花税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金额计税。上述情形并无免税政策。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文件也无将此纳入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