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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问的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吧?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资产总额应该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填报时可以重点关注一下是否在应收预收、应付预付科目对同一个单位同时挂账的情形,如果有的话可以进行合并降低资产总额,另外是否可以考虑企业原有资产转让,然后以租赁方式租用,这样也可以降低资产总额,或者是否可以企业进行分立,拆分以降低资产总额。您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判断看是否可行。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回答追问:
分红的话减少货币资金,同时减少未分配利润,可以降低资产总额。
无论开票还是账务处理,皆以“据实”作为基本原则。
既然“实质是代理”,则不存在“上下游”,只有销方、代理方、购买方这种三角关系,绝非直线关系。这种业务,是销售方直接向购买方销售、开票、确认销售收入。至于代理方,仅就收取的代理手续费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般来讲,税前扣除需要税前扣除凭证,即上述“发票”。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至于其他,据实而论即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不需要。
事实上,只有两类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开票必须“据实”。
如果贵司只是提供服务的按6%,具体可以参考财税2016 36号文对税率的规定。
国外客户是属于既销售产品又提供服务的一方,他可能按混合销售来判定税率为13%,但贵司是给国外客户提供服务,不存在混合销售,按6%。具体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再确认下。
理解应当遵循以下顺序和逻辑:
首先是共同控制,即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及经营决策必须由两个及以上投资方共同决定。这里主要把握控制的定义,就是能够通过行使表决权、合同或其他方式决定或影响某一方的管理或决策方向。
其次是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因此合营安排的落脚点是共同控制,看一项安排是否构成合营安排,主要看是否构成共同控制。而合营安排又被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都能构成控制,但是共同经营没有组建新公司,合营企业组建了新公司。
如果股东打款注明“出资”,则大于注册资本金的部分,应当作为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如果股东想要作为“其他应付款”,则打款时应当注明“借款”,而非“出资”。
一、购入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二、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之,税务处理方面,上述捐赠应当视同销售;同时,既然属于“非公益性捐赠”,则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属于香港母公司在中国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该是德国公司替香港母公司代扣代缴税金,但德国公司若不能操作,北京的WFOE也可以考虑代操作。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率10%,如果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可以根据税收协定来。另外,印花税也记得缴纳。
股权转让成本是按当时香港母公司实际购买北京WFOE的成本来定,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