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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具体情形而定:
一、若此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海关进口,通常应适用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根据光盘内含的软件价值)。
二、如海关确定不征税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即:对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对于其境内所得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如此,您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对方取得境内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我大致明白您的意思了。
一、比如说,您发了10000元工资,这个月花了8000元,那么,您的“月收入”是10000元,而不是2000元。这儿也是一样:
收入10-成本6=利润(收益)4
二、按照您的数据,咱们继续举例:比如您的制造产品销售收入8元,那总收入就是18,制造业收入不到50%,所以不能按照制造企业100%进行加计扣除了,而只能按照一般企业75%来算(您可能理解为:总收入8+4=12,制造业超过50%,所以按照100%加计扣除了,是吧)。
一、应当一并确认“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不仅上述“电梯及安装费”要合在一起,而且这两项也要一起并入到相应房屋建筑物里。
准则第五条的原则是,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而税法更有大量明确规定,电梯(自然包含安装费)离开房屋毫无意义(除非那种确实不是安在楼房里、单独安装的电梯则另当别论),因此应当并入房屋价值。
显然,既然“印有公司logo”,那就是专为您公司而设计。这儿就适用到一个“混合销售”的规则。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这儿就是一个“货物(商品)+服务(设计)”的销售模式,视对方主营项目一并开票即可。至于您公司,既然“做广告宣传用”,自然是要结转“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的。
合并抵消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存货(这个地方,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销售方耗费了哪些成本,购买方购买后计入哪个科目,就是抵减这个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抵消是报表环节的事情,所以上面是用报表项目来写。
主要有两个政策:处罚、补救(通常,补救措施会对处罚额度产生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一、是否独立核算,可以自行决定。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二、员工工会会费或者扣缴,或者单独收取,皆为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与企业应当缴纳的“工会经费”不是一个概念,“总工办发〔2017〕32号”文件第四条明确,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也就是说,员工交员工的“会费”,企业要交企业的“工会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但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支出不包括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支出。
因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详细规定了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140项证书。这140项证书中,包括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59项专业技术资格。其中没有列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因此,会计继续教育不取得任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不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这属于销售拆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若尚未开具发票,销售方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具发票。若销售方已经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会经费所列支出,通常不得抵扣。为什么呢?因为工会经费原本用于职工活动,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因而不能抵扣。
二、但是,上述考勤机,属于公务机械,可以抵扣。只是,从账务处理而言,这个资金不应挤占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