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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不动产的预缴申报适用的表格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首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四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然后在主表中第27行“本期已缴税额”体现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异地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都适用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您问的是预缴时是否可以差额预缴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这里明确就是按差额后的金额预缴,并没要求取得分包的发票是免税还是带税率的发票的。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六税两费的政策适用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还有小型微利企业,您的公司是否属于其中一种类型呢?需要您说一下你企业的情况才能帮您判断。
会计口径的“利润”,与税法口径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原本不是一个概念。打个比方:业务招待费10万元,调增4万元。只是税法口径增加4万元,会计利润并没有增加这4万元。
大致就是这个道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可以不受本文件第一条之限制。
一、根据“财税[2008]1号” 二、(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可将相关购买、赎回单据、流水、核算资料、相关文件等留存备查。
其实,现在无论会计还是税法,基本上都是“发生、结转”的模式。
税法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员工个人支出,不需要发票。
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有“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因此,既然属于“上年的费用”,如果没有计提,则应当补提,并纳入上年度申报;至于今年才开发票,只要未超过汇算清缴期,即不影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工人没有出租的概念,如果您是用多余的人工去承揽一项业务,那么也就是向对方提供了一项服务,需要按销售服务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如果是将人工派出去,由用工单位安排员工的工作,那么您属于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需要按该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