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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1、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8
应交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2
贷:营业收入 100
借:营业成本90
贷:原材料、劳务费用支出等
借:银行存款 98
贷:应收账款 98
2、大陆与中国台湾没有税收协定。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
3、填报A108000财产转让所得8元,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额2元,境外税前所得10元。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河南省税务局相关答复(2020年4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这里的进项税额是纳税人“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供应商放弃债权,购买方无需在支付货款,就不存在“支付”或“负担”增值税额的文件,所以,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当然,实际工作中,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比如有人就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理:
(一)如果属于销售折扣折让之类的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自然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冲减相应采购成本;
(二)如果属于债务重组、债务豁免、无法支付等后续结算行为,销售方并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则只需要将“应付款项”结转“营业外收入”即可,而不必另行作进项税额转出。
对此可能有一些不同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时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当地所掌握的具体口径,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答复:上述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种是作更正处理,相当于对原有申报出口金额进行更正,重新取得报关单,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另外一种是对于已经申报出口退税的不予调整,涨价部分直接收汇,不涉及税收处理。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您的情形,既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70”,则“留抵税额为0”,因而“应退税额为0”,“免抵税额为13”。您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应当是70。(说明一下:您的进项税额中,包含了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比如说就是13——公式计算出来这个数,原本是不让抵扣——免税项目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说,您原本只能抵扣47,应纳税额83。现在抵了13,所以实际才需要交70。)
首先,应当补记当时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盈余公积
此时收款,冲应收账款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这是标准开法,当然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3050100000000000000 货物和劳务名称“工程服务”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建筑服务”
这要区分票据类型:
一、若为公路客票,则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若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不可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在英语中,个人所得税通常用 personal income tax 表示;有时候也写作 individual income tax 。
而就 employment tax 来说,通常是指雇员税或者工薪税(因为employment是指雇佣、受雇的意思),这应当相当于我们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但用之代替整个个人所得税并不准确。
一、企业购买实物礼品,无偿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与取得什么发票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二、购买预付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预付卡只是“预付账款”;将“预付账款”送给别人,并非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资料及表格可以分享下吗?
申报期限,与计税依据的确定,这是两个问题。
一、关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一、(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如上所述,对于合同而言,通常税务机关不会核定年度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您的问题没有太理解,麻烦您再详细说下可以吗?是问从业人数怎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