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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税法层面,“婆婆”不作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因此,若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则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是的,对于大多数地方,单位缴费基数还都包含“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兼职”的工资,但有的地方已经剔除,比如黑龙江,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一、所有员工皆应依法缴纳社保。
二、对于农民来讲,农村社保也是一种社保形式。既然已经在家缴纳,自然不必(似乎也不能)重复缴纳。
三、只要缴纳社保,工资自可正常处理;这儿没有特殊之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只有在做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才需要合并,平时不需要的,合并的时候固定资产也需要合并。
这一并构成转让房地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这一并构成转让房地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个人认为,“医药行业”只是一个笼统概念,并非一个标准分类的行业。比如说,药品生产,那就是制造业;药品销售,那应当属于商品批发和零售行业。这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里可以体现,您可以搜索一下看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至于一直没有收入,本身不是直接禁止因素(除非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
主要要看该员工会不会构成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如果构成,除了替员工交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具体可以参考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您好,请问“账户只减不增”是哪个部门的要求吗,还是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了限制?
会计处理:
减少对境外子公司的投资,按比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 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有一点需要明确:记账确实需要发票;然而,不能因为没有发票而不记账,也就是说,有错(未及时取得发票)即改(及时取得发票),而非一错(未及时取得发票)再错(不记账)。或者说,“一错”不是“二错”的理由。
上述情形,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取得发票。
借:生产成本(若已生产完成,或者已销售,则相应为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
贷:预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