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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贴现利息由您公司承担”,则“供应商贴现”,您公司就要拿钱给供应商,您公司自然应当进行账务处理。
而其实质,则是因这种支付方式,而导致了您的采购成本增加,并入相应采购成本即可。比如说,您原本100万买了件设备,现在又给了供应商3万元(所谓“保贴”,只是一个普通理由,无论什么理由都一样的,就是“涨价”),那这个设备实际采购价格就是103万了。
如上所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皆不用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农业大棚显然并非“房产”,根本就不在房产税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如您所述,此费用由保险“赔付”,您公司只是“转收转付”;此发票应由保险公司入账确认费用。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净损益结转“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净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净损失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如您所述,既然“这名员工远程为中国公司工作”,则“继续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理所当然。而“代扣个税”也是法定义务。如上所述并无不当之处。
一、增值税方面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即:收款(指服务过程中、完成后收款,非服务前“预收”)、开票、合同付款日、服务完成之孰前者,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这个比较简单,权责发生制即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四)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一、既然“增值税独立纳税申报”,则服务费发票应当据实分别开给各公司。至于“合同一并签订”、“总公司一并付款”皆无影响。
二、既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则上述情形对于企业所得税则无影响;但仍须依法开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除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
可以,但需要适当账务处理。
一、母公司代子公司代付款项(比如购买材料),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二、上述负债(母公司)转为资本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贷:实收资本
所谓“先分后税”,是指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比如这个合伙企业今年赚了1000万,您占比40%,不是等到这400万转账到您公司账户上,您公司才交企业所得税。是这个合伙企业一赚这1000万,直接视为您公司赚了400万,直接把这400万算到您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去交企业所得税。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所谓“价外费用”,有个基本前提,你得发生“销售行为”,或者说,基于“销售行为”而收取。因此,若因“销售行为”而收取“违约金”,即为“价外费用”,应当开票、计税。若非因“销售行为”成立,比如“提前解约”,这时候收取的“违约金”,则并非“价外费用”(不难理解,“价”之不存,“费”将焉付),此时就不能开发票了,也不交增值税。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许多人只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而不看“价外费用”的根源,这是“断章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