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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支付差额是可以的。
确实,依照“三流一致”原则,确实开票方应当收款;但是,如上所述,应收应付对冲,差额结算,也是一种结算方式,只是各方分别以其“应收款”(债权)作为支付方式,而以“应付款”作为收款方式,并未违反此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按照您的描述,我感觉应当属于《保管合同》,应当据此缴纳印花税;依保管费千分之一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只要确实给企业提供了票面所载服务或者所售货物劳务即可。总之,就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三流(开票、收款、销售)一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1年07月02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当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是权力,并非义务;而开具发票则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若不索取,自可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这个发票开得错误了。我写一下增值税征税范围框架吧: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二)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四)建筑服务
(五)金融服务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5、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
(4)安全保护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现在,您应当看出来了,“服务”是“设计服务”的“曾祖父”,而上述发票,却把“服务”开成了“设计服务”的“儿子”,这辈份差得太多了。
另外,既然“实际业务为会议用宣传物料制作”,那这个票与与事实不符了。如果单纯“制作”(会议用宣传物料),则应当开具“劳务-加工劳务”;如果提供会议服务同时制作这些会议用物料且以会议服务为主营,则可开具“会议展览服务-会议服务”。
收到预收(售)车款,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于车辆发货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二)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我理解还需要看这些法律文书判定或者调解仲裁的事项,如果是支付货款等增值税应税事项,还是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果支付类似赔偿金罚款等非增值税应税事项的,不需要取得发票。
所谓“混合销售”视主营一并开票,乃是指“货物+服务”的业务。如上所述,“设备维修”乃是“货物+劳务”(注:增值税之劳务,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并不适用“混合销售”条款。既然如此,则应当区分其中货物(配件)、劳务而分别开具发票。至于合同,则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注明各项金额即可。
毫无疑问,这样没有任何问题。事实上,“储值开票、消费不开”,这只是个特殊规定(况且,也只是说“可”开,而非“必须”开);正常就是消费才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不可以。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因此我感觉您这个发票可能是有瑕疵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报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分别规定“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二者综合,则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
应于发货时确认收入并报税(二次发货则二次确认)。(若先开票,则报税提前。)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