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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只规定了这个政策期限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尚无新的文件发布。其实不必着急,2024年1月申报期要到2月23日,相信那时会有明确说法。
“弱电工程(网络、安防)”这个因素本身,并非不得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增值税抵扣还需要依法、据实取得法定抵扣凭证。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合同。也就是说,您应当于合同签订时,全额按照合同金额,一次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至于后续合同执行、付款,则不需要重复缴纳了。
这个需要您补充一下,既然现在“收到”,那么之前“缴纳”时您的会计分录是什么呢?
作为一个“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应当有相对独立的“供产销”过程或者“购销”过程;反之,如果只是负责售后、营销之类,甚至公司办、财务部、人资部,这些就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既然“租赁合同终止”,那么因此而收取款项,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是,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即可。
收取时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构成企业利润,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以后开会支出时,也可依法税前扣除。
首先,这个事情,有些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因此,我建议您,依据该条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差旅费不能差额扣除。
二、所谓具体项目,那是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支出项目。而就劳务派遣公司收取您公司费用,皆属于“劳务派遣服务”。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应当给您公司开具“劳务派遣服务 5510元”,其中5000元部分可以差额计税(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相关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这样不可以的。
如您所述,只是“母公司管理人员为子公司服务”,并非子公司也承租房屋,因而不适用分摊房租费用政策。事实上,这是另外一项业务,母公司可就其管理人员为子公司所提供服务,而单独向子公司结算并开具相应发票。
修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应该按建筑服务开票,劳务费只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答复:可以正常抵扣。不属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核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