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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除非对方属于上市公司,且您公司持股未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当然,如您所述,“双方同时挂失三联”,也许税务总局也没有考虑到吧。不过从这个文件的原理来讲,双方仍然可以使用“存根联”来记账、抵税吧。
虽然在税法角度,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乙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服务”,这是两个环节),也给甲公司开具了利息(贷款服务)发票——这是正确的。但是,考虑到这种“贷款服务”只是税务处理范畴正确;在金融方面可能乙公司并无“贷款”资质,所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贷方)是比较准确的,同时要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从会计、税法角度那也没有问题。
这要区别情形而定:
一、比如当地住建局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职责,对于图纸进行行政审核审批,则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如果对方属于企业或者机构、组织等经营单位,对于图纸进行专业审批审查,予以鉴证审核等,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之类,理应缴纳增值税。
您好,降低成本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目标之一,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降低成本的实践方法: 1. 优化生产流程:通过对生产流程的分析和优化,缩短生产周期,降低生产成本。例如,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设备利用率等。 2. 降低人工成本:通过多种方式减少人工成本,例如使用自动化系统或机器人代替某些操作需要大量人工的工作,或者优化绩效评估和培训计划,以确保员工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尽可能高效地工作。 3. 优化采购策略:优化采购策略,选择价格更合理、质量更高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并与供应商协商达成价格和配送条件的良好协议。 4. 优化物流及库存管理:通过优化物流和库存管理,可以降低物流、仓储及运输成本。例如,加强对库存的控制,避免过高库存导致资金被囤积,同时也减少了库存占用的物理空间。 5. 减少浪费:减少资源的浪费,例如减少废料、能源、水等的浪费,通过科技手段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从而减少成本。 总之,降低成本需要全面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深入了解各项收支情况和利润点,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实施,最终使企业的经营与盈利状况得到长足发展。
这方面建议先系统学习成本管理的理论和案例,更加事半功倍。而不是直接从表单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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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事情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确认,通常需要涉及不同人员的审批和评估。以下是可能需要参与风险确认的一些部门和职能: 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应对和监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和措施。 2. 法务部门:审查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合同、协议等,确认风险因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3. 财务部门:评估项目投资回报率、成本效益、财务风险等,确定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和盈利性,并对项目风险进行风险控制。 4.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环境保护措施。 5. 管理层:负责对项目整体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并对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项目的风险管理策略。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哪些部门需要参与风险确认,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变换。重要的是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项目风险。
目前对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专栏(进项,销项,进项税额转出等)没有要求必须进行结转,如果习惯进行结转转平,年度结转就可以。
您说的是代开发票由支付方按劳务报酬预扣了个税是吧,次年3月到6月是可以进行汇算清缴时扣除6万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和专项扣除的,如果预缴税金大于汇算计算应交纳的税金,可以申请退税,您直接在个税app中按提示操作就可以了。
虽然个人认为“价外费用”乃是一个“销售额”概念,而非货物名称,此处开具“软饮料——具体饮料名称(与正常价格名称一样)”更加准确。当然,您的开法,“税法13%”、“大类:软饮料(货物)”,这样计税层面已无影响。可以入账、抵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按照您的描述,“所提供服务在境外发生”,“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理。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此处并非“合并报表”,文件也未提及“剔除”内部交易,则不需要“扣减”。
按照您的描述,应当属于劳务费用。
借:管理费用(咨询顾问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