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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以后按理是社保单位确认工资,不交社保单位确认为劳务费用,那长期每个月发劳务费不合理,我三个月或年底发一次劳务费用呢,这样合理吗?
您好,
问题问的不明确,如果提的问题,是两个单位,一个单位交社保发工资,另一个单位也发一部分工资,如果不是大规模员工这么做,而员工又确实给两个单位工作的,我认为可以说的清楚,风险不会太大。如果大规模员工都这么做,就有风险了。
是的,对于大多数地方,单位缴费基数还都包含“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兼职”的工资,但有的地方已经剔除,比如黑龙江,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通告》
您好,这个是有问题的,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可以从后台直接比对出社保申报缴纳的问题。会有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