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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受托管理一栋写字楼,收取房租、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和空调费,税率分别是多少?哪些项目可以开具专票?应怎么确认收入?房产税怎么确认?
此问题我需要作以下追问:
一、上述受托管理活动,您是否向委托方另行收取“管理费”?如果不另行收取,则您公司的利润从何而来,收取上述费用但差额结算吗?
二、上述“收取房租、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和空调费”,是以何人名义收取?本公司自已名义,还是写字楼产权所有人(委托方),还是直接提供水电、供暖服务的单位?
三、上述写字楼全部出租吗?还是部分出租,部分自用?如果自用,是本公司自用,还是委托方自用?本公司与委托方对于“自用”租金如何约定,关于房产税如何约定?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