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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7对税务申报的影响
您好!IFRS 17主要对会计核算和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保险企业的具体影响需要深入研究和仔细的准备,包块核算、系统方面。税务方面,我个人觉得主要关注收入的确认等直接与涉税点相关的方面,以及可能存在的税会差异。因为还有两年多的准备期,我个人认为,税务方面不需要单独准备,因为税务的基础是会计,所以应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以及非财务部门的岗位密切配合,保持涉税点的敏感性,在制定核算制度的过程中,考量对税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务局征收工作与会计准则相比的滞后性,有些复杂业务,还需要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