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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可能比较笼统,我大致谈谈看法。
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并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届时将替换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
其实,整个准则太长,也不方便一一详述,对于承租方来讲,无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承租人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实质上,也就是取消了“经营租赁”,全部适用“融资租赁”。打个比方:您取得商业用地,使用期4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但账务处理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这个也是一样的道理。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