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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及工资在甲公司,每月代扣代缴个税。在乙公司有劳务报酬,不按月发放,累计多月发一次约三万,但每月又没超3500,没代扣个税,这样全年也不超12万,请问这乙公司的劳务费要缴个税吗?怎么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按次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上所述,“累计多月发一次约三万”,则应就此“约三万”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通常按照“取得”考虑期间,而非依据支付单位自行核算的所谓“每月”;即:税法范畴下,哪个月支付(不管核算的是哪个、哪几个月的),就是哪个月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