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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公司是建筑企业,要用已有轿车置换新车,是否要给他们提供发票?如果提供,我们怎么开具,是自己公司开还是到税局代开?怎样入账?
一、我们先来参考两个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显然,通过以上文件,税法层面皆已确认,以货易货业务对于任何一方来讲,皆为一购一销(当然其中有的会有差价,但是道理一样)。既然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另当别论)。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也就是说,既然确认任何一方皆有一购一销,则任何一方皆应就其销售开票、就其购进索取发票。
二、关于发票开具,请您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应为税法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
三、账务处理方面
(一)旧车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旧)
购买、转换
借:固定资产(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差)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结转资产处置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