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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汽车经销公司,够入一批手机随车销售赠送,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已抵扣,赠送时也视同销售缴纳了销项税,费用进了销售费用,这样做有还有什么问题吗?
您好,对视同销售的理解过于严格了,买一增一不属于视同销售,所谓送是营销需要,没有买车行为就不可能送,消费者支付价款中已经包括汽车了。合同中可以明确:“附XX手机一台”。作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会计处理并无问题。
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十六、问: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