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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对于此类问题,我只能按文件政策规定答复,才能没有涉税风险。否则,要想作假,怎么作都是假的,存在巨大涉税风险。
【第一个问题】对于工人工资不须有发票,可以凭出勤记录及工资列支,而你公司不想交个税,又没有发票,只能是在交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间犹豫了。建议按财会制度规定进行真实处理,要依法代扣个税,否则有涉税风险。而业务费用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入账,才能既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又可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具体规定如下:
一 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二 企业主要存在问题
1.白条、收款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
5.国、地税发票种类混淆
6.不符合规定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大头小尾、善意取得假发票、发票印章不符等
7.不合理费用发票
【第二个问题】借款不可能无限期不偿还吧?应付账款挂账多年需要缴税。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已全文废止)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政策已不再执行,但新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各省市规定不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