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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代建公司,代建了一个政府项目,资金由财政局拨款,审计局于2016.8已出具审计报告,当时为项目专门开具了一个账户,账户上还有钱,这时候账户的上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在审计局出具报告之前继续冲抵开发成本
您好,得看合同约定或双方默认情况,判断利息归属。如果归属于政府,则不冲减开发成本。如果归属于企业,则冲减财务费用,同样不冲减。代建企业取得的利息费用,不存在冲减开发成本的问题。
如果合同约定代建费用扣除利息收入,实质是利息归属于政府,支付给企业冲减代建费用。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你采购时没有取得专票就无法抵扣了。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