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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请教下:每月10日开资,个税提前申报,请问如何调整?分两次如何操作,请具体讲明一下,谢谢
首先,您须注意一点,假设工资跨月发放(通常是这样的),则十月工资、十一月发放(与几号发放无关,1号与30号一样)并依法扣税(税款所属期乃是十一月)、十二月申报。
有时候在网上看见这样的疑问:张三说我们公司10日发放工资,申报期15日前,正好能赶上;李四说我们20日发工资,肯定超了申报期,那怎么办?其实这是个误区,无论10日还是20日发工资,都是次月申报,不存在超期的情形。那这种情况怎么调整过来呢?
如上所述,既然提前申报:比如有单位10月发了员工9月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10月,申报期在11月, 但提早在10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虽然实际上税款所属期10月,但申报时肯定、只能选择9月)。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 , 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可能影响当地购房资格等,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
对于自用的地下建筑物,区分以下情况:
1、该地下建筑物独立于地上建筑物: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注:工业用房产一般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或其他用房产一般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具体扣除比例,以各地要求为准。
2、该地下建筑物与地上建筑物相连:应将地下建筑物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你的描述及上述规定,您地下污水处理厂一层属于房产税缴纳范围应该按上述公式计算房产税,地下二层我个人理解不属于房产税纳税范围,但建议您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为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