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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搭配,避免“死区”
如果年终奖在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元、660000元和960000元这几个临界点上,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甚至1分钱,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最极端的是多给1元收入减少8万多元。经过测算,目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六个“死区”分别为:
(18000.01元-19283.33元)
(54001.01元-60187.50元)
(108001.01元-114600元)
(420001.01元-447500元)
(660001.01元-706538.46元)
(960001.01元-1120000元)。
因此,发放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上述“死区”。采取月度工资与年终奖搭配发放的方式,找到一个结合点,使得二者比例恰好税负最低。
二、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其他奖金并入当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