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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的个人是外国人,需要我们给他们代扣代缴利息收入的各项税金,我想问代扣代缴利息增值税是按3%还是6%?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20%,基数是计提利息-增值税-附加,这样理解对吗?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乃是征收率,6%才是税率;因此这里应当适用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额”是否含增值税,尚未确定,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但肯定不能扣除附加。
三、小微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并未限制境内境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政策适用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外国人通常不会定期报税,所以只能按照自然人处理,即:执行每日(次)300-500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具体标准各省自定、报备)。
这儿需要把握两点:
一、业务真实,票实相符。“服务”是个笼统概念,必须开具具体服务,并且必须集团公司确实给子公司提供了这项服务。比如集团公司给子公司打扫卫生(当然不太可能,我举个具体例子,便于您来理解),就给子公司开具“保洁服务”发票。如果只是基于上下级、母子公司这类关系,而开具所谓“服务”发票,实际上只是让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交钱而已,那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即使业务真实,且计价必须符合市场公允原则。仍如上面例子,本来打扫卫生,人家一个月只收3000元,集团公司却收子公司300万元,那自然不行。
只要是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就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增值税的基本规定,您说的担保公司代偿款收取的利息,主要业务内容是什么呢?是因为替别人偿还了款项,想被担保人按资金占用收取的利息?那么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属于提供了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我和您讲一下原理,您就明白了:
比如2023年12月,您公司销项税额100万、进项税额80万,应纳税额就是20万,因为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0-80=20万
那么,如果2023年12月有张进项发票不能抵扣了,比如10万不能抵扣,那2023年12月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70万了,应纳增值税额自然也变成30万了。
企业所得税同样也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