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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是为外部主体投入外部企业,那政府为国有企业拨入的补贴适用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吗?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所投入补贴是应该确认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呢?还是应该先确认为专项应付款,然后结转资本公积呢?
您好,政府为国有企业拨入的补贴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要看该项补贴的性质。对于需要偿还的款项如政府拨付的周转金等计入“专项应付款”,属于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属于政府无偿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相关条件的,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国家对于企业的补贴(补贴和补助是稍有区别的,补贴一般具有专项性,是政府有选择或差别的向某些企业提供补贴的行为)一般是通过相关部委进行的,而相关部委对于各项补贴款的用途和性质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使是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款项一般也都有文件规定的。您可以查阅下相关补贴资金的文件。
对于“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所投入补贴是应该确认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还是应该先确认为专项应付款,然后结转资本公积”,在确认是政府补助的情况下,要看拨款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还有是按总额法核算还是按净额法核算。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按总额法核算的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等项目。净额法的冲减的资产和成本费用等项目。
您好,关于US GAAP,建议您寻求专门的美国准则的顾问的意见。以下回复供参考:
目前,政府补助领域并没有适用于对盈利性企业的美国标准会计准则,美国标准会计准则规定适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第 20 条的具体要求。有关资产的补助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列示[IAS 20.24]:
1. 作为递延收入,或;
2. 从资产的帐面价值中中扣除补助的金额。
您好,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因此,公司运营初期收到政府的研发补助100万,由于公司还没有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属于与收益相关的,且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研发补助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确认研发活动成本费用时,应当将原先确认的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研发费用 12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
贷:银行存款等 12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研发费用 100
所以,企业上述账务处理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可以选择将递延收益转入其他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但是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因此,公司运营初期收到政府的研发补助100万,由于公司还没有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属于与收益相关的,且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研发补助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确认研发活动成本费用时,应当将原先确认的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研发费用 12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
贷:银行存款等 12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研发费用 100
所以,企业上述账务处理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可以选择将递延收益转入其他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但是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七、其他事项(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研发补助100万元,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发生当期研发补助冲减研发费用100万元。如果企业将取得的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则按冲减后的金额即2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如果企业将取得的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则按冲减前的金额即12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上述处理规定,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享受相关加计扣除政策。反之,非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政府补助冲减研发成本费用后应当以何种口径计算研发费用占比。但是从政策设计来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应以冲减前的120万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来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
为了便于写分录,加个数字。例如工程总价1200万,自筹已付600万元,政府补助600万元。
工程建设
借:在建工程 12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应付账款 600万
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200万
贷:在建工程 1200万
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递延收益 600万
支付尾款
借:应付账款 6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按月计提折旧(假设20年)
借:生产成本 5万
贷:累计折旧 5万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2.5万
贷:其他收益 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