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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期末递延收益的账务处理
您好,如果该政府补助属于按规定应该纳税的情况下,本年末需要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以后计提折旧年度内再逐步递延转回。
所以您本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录正确。
以后年度计提折旧时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折旧: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按固定资产总额计算的每年应计提折旧额)
贷:累计折旧
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收到的补助金额÷折旧年限)
贷:其他收益(与经营无关的转入营业外收入)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补助金额*0.25÷折旧年限)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关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除符合第二规定条件的,都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以后再逐年调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