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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期末递延收益的账务处理
您好,如果该政府补助属于按规定应该纳税的情况下,本年末需要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以后计提折旧年度内再逐步递延转回。
所以您本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录正确。
以后年度计提折旧时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折旧: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按固定资产总额计算的每年应计提折旧额)
贷:累计折旧
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收到的补助金额÷折旧年限)
贷:其他收益(与经营无关的转入营业外收入)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补助金额*0.25÷折旧年限)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关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除符合第二规定条件的,都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以后再逐年调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勾选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