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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房产折旧,会计与税法处理问题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上述土地使用权应并入房产价值,一并计提折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口径,土地、房产应当分别计算折旧、摊销金额。若税法计算金额小于会计计算金额,则应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