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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 2018年10月1日实行的5000元个税扣除标准,可以适用于10月发放9月的工资上,而2019年1月1日实行的专项扣除为什么不能适用于1月发放12月的工资上?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9年1月份发放12018年12月的工资,按规定可以减除专项附加后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