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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单位是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想问一月份收到的所属期为12月的税款,在回汇算清缴时收入需要调增吗
一、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既然“一月份收到的所属期为12月的税款”,则上述收入发生于“1月份”,而非“12月份”。12月只是增值税属期,并非收入属期。您应于“1月份”所属期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