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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税款和简易计税
按财会〔2016〕22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营业外收入
一般纳税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
营业外收入
【解答】您好!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因此,既然当月入账时尚未认证,则应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次月认证后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需要注意的是,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简易计税老项目应纳税额。若当期新项目没有销项税额,则可结转以后期间依法抵扣即可。
【解答】您好!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时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所以不必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直接缴纳即可。
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您好,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可见税金及附加属于税务部门征管的项目,而水利基金只是由税务部门代收的基金,归入管理费用更加符合对税金及附加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