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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属“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并无不同。其本身涉及企业所得税;而向其股东分红,则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自不必说;毫无不同。
我要和您说一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完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法人,其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既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非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请务必注意:我说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若有综合所得,自然不能重复扣除。)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