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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和台湾目前是否签订有生效的双边税收协定?如果没有,那么内地的公司派遣人员到台湾项目现场多久会触发PE的风险。

公司打算和台湾当地的一家公司签订设备出口合同。所有相关的安装主要由台湾公司自己负责。但公司会派遣项目经理或现场经理到台湾项目现场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触发PE的风险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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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1-1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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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9-01-18 18:18

    您好,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2015.8.25签署了税收协议,尚未生效。对于您公司为出口台湾设备派遣项目经理或现场经理到台湾项目现场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可能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因《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和税务合作协议》尚未生效,不能享受优惠所得税税率,仅供参考。请以台湾省税务部门答复为准。
       【参考依据】
       《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和税务合作协议》(尚未生效)附件:《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具体安排》
       为实施本协议,双方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1、本协议所称居住者(居民),按各自税务规定对居住者(居民)的定义处理。但不包括仅就该一方所得而负有该一方纳税义务的人。
       2、虽有前述规定,依第三方法律设立的任何实体,其实际管理处所(机构)在协议一方者,视为该一方的居住者(居民)。
       3、前述实际管理处所(机构),指企业实际作出其整体营业所必须的重大管理及经营决策的处所(机构)。所称实际管理处所(机构)在协议一方,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规定者:
       (1)作出重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决策的人为该一方居住的个人或总机构在该一方的企业,或作出该等决策的处所(机构)在该一方。
       (2)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纪录、董事会议事录(董事会议记录)或股东会议事录(股东会议记录)的制作或储存处所(机构)在该一方。
       (3)实际执行主要经营活动的处所(机构)在该一方。
       4、个人同为双方居住者(居民)时,其身分按永久住所、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经常居所依序决定。对居住者(居民)个人身分的决定如有疑义,或个人以外的人同为双方居住者(居民)时,由双方税务主管部门商定。
       (二)适用现行税目(税种)
       台湾方面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及所得基本税额。
       大陆方面为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常设机构及营业利润
       (一)常设机构
       1、本协议所称常设机构,指企业从事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工作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天然资源开采场所。
       2、建筑工地、营建(建筑)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存续期间超过十二个月者,构成常设机构。
       3、一方企业直接或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计划案(项目)或相关联的计划案(项目)提供的服务(劳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务),仅以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者,构成常设机构。
       4、常设机构不包括下列情形:
       (1)专为储存、展示或运送(交付)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展示或运送(交付)的目的,或专为供其他企业加工的目的,而储备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
       (3)专为该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搜集信息的目的,或专为该企业从事广告、信息提供、科学研究或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的类似活动,所设置的固定营业场所。
       (4)专为从事以上活动的结合所设置的固定营业场所。但以该结合的固定营业场所整体活动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者为限。
       5、代表一方企业的人(具有独立身分的代理人除外),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在另一方签订契约,并经常行使该权力,其为该企业所从事的任何活动,视为该企业在另一方有常设机构。但其经由固定营业场所仅从事前述常设机构不包括情形的活动,该固定营业场所不视为常设机构。
       6、一方企业仅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具有独立身分的代理人,以通常的营业方式(以常规的经营方式),在另一方从事营业者,不得视为在另一方有常设机构。
       7、一方居住者(居民)公司,控制或受控于另一方居住者(居民)公司或在另一方从事营业的公司(不论其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或其他方式),此项事实不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二)营业利润
       1、一方居住者(居民)企业如经由其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从事营业,另一方可就该企业的利润课税,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一方居住者(居民)企业通过其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从事营业,双方在归属该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将该常设机构视为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企业,并以完全独立的方式与该常设机构所属的企业从事交易所应获得的利润相同。
       3、计算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准予减除为该常设机构营业目的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行政及一般管理费用,不论该费用在何处发生。
       4、如果一方惯例依企业总利润按比例分配予所属各单位利润的方法,计算确定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前述规定不得排除该一方的分配惯例。但采用该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前述规定的原则一致。
       5、常设机构仅为该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不得对该常设机构归属利润。
       6、前述有关常设机构利润的归属,除有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外,每年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
       7、利润中如包括本协议营业利润以外的所得项目,各该所得项目的规定不受本规定影响。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一)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二)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三)黄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四)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五)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六)酒精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8 17:2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5-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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