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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分配股息
外籍股东从外商独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要看该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地。如果是登记注册在湖北省,则该项股息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登记在湖北省之外的地区,则仍享受免外籍人员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在将上述股息汇出境外时,需要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
这儿需要把握两点:
一、业务真实,票实相符。“服务”是个笼统概念,必须开具具体服务,并且必须集团公司确实给子公司提供了这项服务。比如集团公司给子公司打扫卫生(当然不太可能,我举个具体例子,便于您来理解),就给子公司开具“保洁服务”发票。如果只是基于上下级、母子公司这类关系,而开具所谓“服务”发票,实际上只是让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交钱而已,那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即使业务真实,且计价必须符合市场公允原则。仍如上面例子,本来打扫卫生,人家一个月只收3000元,集团公司却收子公司300万元,那自然不行。
只要是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就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增值税的基本规定,您说的担保公司代偿款收取的利息,主要业务内容是什么呢?是因为替别人偿还了款项,想被担保人按资金占用收取的利息?那么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属于提供了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我和您讲一下原理,您就明白了:
比如2023年12月,您公司销项税额100万、进项税额80万,应纳税额就是20万,因为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0-80=20万
那么,如果2023年12月有张进项发票不能抵扣了,比如10万不能抵扣,那2023年12月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70万了,应纳增值税额自然也变成30万了。
企业所得税同样也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