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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有材料发票,设备租赁发票,劳务发票,税务代扣1.5%的个税,我们还需要再全额代扣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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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1-2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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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老师 税务局稽查官员 2019-01-21 17:00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除去经营所得外,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需要按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和代扣代缴方法预扣或代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对于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已经预征的1.5%个人所得税,剩余未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法定扣缴义务人继续履行相应的扣缴义务或预缴义务。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

    税务合规与筹划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6 20:12
  •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

    出口退税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3 14:0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4-2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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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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