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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请问:一个法人拥有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在咱们呼市玉泉区和回民区),单位性质都一样,都是培训学校,同一个老师服务这两个单位,在其中一个单位上社保另一个单位需要把这个人变成非全日制吗?
您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非全日制与否不是判断“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依据。
(1)兼职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些都表明劳动者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非全日制用工;(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2)兼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能是劳务关系吗?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兼职收入一定是按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判断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是看该个人与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独立性。如果该个人同时受雇于两个公司并分别在两个公司任职,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该个人从这两个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该个人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提供独立的劳务,构成劳务关系,该个人从该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即为"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