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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总公司开表彰会表彰了下属三家子公司的员工,奖金在总公司发了,个税申报时子公司受表彰的到哪合并扣税?能不能把受表彰的名单给了下属公司,让他们合并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总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显然,若二者分别支付个人款项,自应分别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当然,若嫌麻烦,可以将表彰名单给下属公司,且由下属公司自行发放奖金,这样即可由下属公司一并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