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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吨数量为50000吨整,执行实际结算分三次进行,第一次结算19000吨,第二次结算38000吨,对方结算单已超量7000吨,按购销合同数量条款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超量结算单是否视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就是说,基于原合同执行即可得出如下结论:对于多交货物,您有权利不收;但是如果您收货了,就得按照合同价格付款。
当然,基于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也建议您在合同中注明“按照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或者及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